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7〕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全市农村集中供水率已达到81%。但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仍存在建设管理资金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运行管理体制不顺、少数小水厂水质不达标、水源水质保障难度大、供水设施人为损坏严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及《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规定,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质安全、设施保护、应急处理等全面负责。各县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应将安全饮水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加强水费征收、承包租赁等方式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经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考核,市级将制定出台《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对县级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畴。县级要制定出台《农村供水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对供水单位考核。
二、规范建设管理。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三、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当前,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投资政策有所调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明确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由地方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资金主要以地方政府为主负责落实,中央对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各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投入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的部分水厂规模小、标准低、供水能力不足以及供水管网老化等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四、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对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要与供水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各县区要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县区,依托县城供水公司或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建立县级供水技术服务体系;也可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或管理总站)”,建立基层技术维修队伍,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下小型集中或分散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委托有专业能力的供水单位进行管理,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
五、合理制定水价,规范供水用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也不得高于当地县城居民供水价。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供水单位应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和健全财务制度,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等情况。
六、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划定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区,确定保护范围。各级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水源水的监测,对监测结果应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水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厂日常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水厂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水处理和常规项目的日常检测,做好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七、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力度,杜绝各种破坏供水设施的活动。对在农村实施的道路畅通、美丽乡村等各类工程,涉及迁移农村供水管道的,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凡因修路、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八、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饮水安全。县级政府应负责规划并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区域间联网、并网供水,以应对突发情况,确保供水安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环境污染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