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属驻六安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是实施防洪排涝、农业灌溉、抗旱供水、生态调节等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历史遗留等多种原因,我市存在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的问题,侵占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河湖生态环境,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制约因素。
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重要支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
二、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线、设立界桩;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和登记发证,逐步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合法、责任落实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先划界后确权原则。先划定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后确定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简称先划界、后确权)。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
(3)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4)分级负责原则。市直管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负责,市国土局依申请做好中心城区范围内确权登记工作,其他范围水利工程按属地由相应县(区)国土部门依申请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县区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我市范围内的省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由省直水管单位负责,各地各单位要予以支持配合。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市范围内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具体目标是2018年4月底前出台市级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2018年7月底前出台县级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9月底前,完成市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各县区完成所管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培训等前期工作;2019年7月底前,完成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完成所管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2020年7月底前完成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成果发布工作。
三、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组织调查摸底。以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为调查对象,全面系统的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河湖及国有水利工程规模、功能、建成时间、分级管理及其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以及划界确权登记所需经费和难点问题等。
(二)制定方案。各县区各单位要在调查摸底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划界原则和标准、责任分工、实施安排、进度要求、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组织实施。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分别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组织实施,县区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落实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按照日常管理权属,各管理单位负责勘测、划界、定桩等工作。国土部门要依申请对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及时进行考核验收。按照划界确权总体进度要求,将分阶段对各县区划界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内容;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划界确权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成果运用。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成果运用,严格按照划定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强化各项涉水活动管理,保障河湖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四、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水利、国土、财政、发改、交通、住建、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推进机制。
(二)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等单位要加强对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规范划界确权工作操作流程,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将之纳入河长制工作督察重点内容。
(三)协调配合。各县区之间应加强典型做法等经验交流,涉及跨县区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应本着尊重历史、服务人民的态度,妥善处理好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各项争议;同级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在职责范围内应主动作为,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四)工作经费。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财政统筹安排市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好其所辖范围内县级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
(五) 新建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国有水利工程,应在工程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明确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并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和确权登记工作,不动产产权证书作为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同步移交管理单位。
附件:六安市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六安市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二○一八年四月
目 录
1 基本情况
1.1 河湖和水利工程概况
1.2 划界确权登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 划界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
2.2 基本原则
3 目标和任务要求
3.1 划界确权登记范围
3.2 目标和任务要求
4 划界确权登记依据和标准
4.1划界确权登记依据
4.2划界确权登记标准
4.3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5.1 划界工作
5.2 确权登记工作
5.3 实施安排
5.4成果管理
6 经费测算
6.1经费估算依据
6.2划界确权登记费用构成
7 责任分工
8 保障措施
编制说明
对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界确权登记是加强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环境、水生态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对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了部署。
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是开展划界确权登记的依据,为做好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水利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办建管〔2015〕59号),组织编制了《六安市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1 基本情况
1.1 河湖和水利工程概况
以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为调查对象,全面系统的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调查摸底主要任务是管辖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河湖基本特性,水利工程规模、功能、建成时间,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情况等。基本情况用表格样式描述,每条河湖和每项工程分别填写。
1.2 划界确权登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河湖及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调查工作成果,进一步梳理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现状(主要包括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应划界、应确权登记面积,已划界、已确权登记面积等),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1.3 划界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加强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深化水利改革等方面认识划界确权登记的必要性,从政策导向、社会环境、物质条件和已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分析开展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可行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一项基础工作,它关系到河湖管理范围及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国有水利资产数量等相关内容,也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针对河湖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基本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提出的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先划界后确权原则。先划定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后确定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简称先划界、后确权)。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
(3)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4)分级负责原则。市直管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负责,市国土局依申请做好中心城区范围内确权登记工作,其他范围水利工程按属地由相应县(区)国土部门依申请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县区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我市范围内的省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由省直水管单位负责,各地各单位要予以支持配合。
3 目标和任务要求
3.1 划界确权登记范围
划界范围: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确权登记范围: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的市、县两级管理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对于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的堤段可单独分段发证)。
3.2 目标和任务要求
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要求,依法依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界线,并逐步确定界址清楚、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
(1)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技术标准为依据,对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线、设立界桩;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对管理范围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的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2)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市范围内市、县两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
4 划界确权登记依据和标准
4.1划界确权登记依据
划界、确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依据,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可按工程逐项列出。
4.1.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
(1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修正);
(1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5年修正);
(16)《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修正);
(1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
(19)《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10年修正)。
4.1.2规范性文件
(1)《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4〕48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4〕76号);
(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5)《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8)《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28号)。
4.1.3规程规范、标准
(1)《中国河流代码》SL249-2012;
(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6)《防洪标准》GB50201-2014;
(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
(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0)《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6)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4.1.4 其它相关规章、文件等。
4.1.5 各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4.2划界确权登记标准
一是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二是明确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根据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并明确到各河湖、国有水利工程。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
4.2.1河湖管理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4.2.2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2.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3.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4.2.3水库管理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4.2.4水闸(涵闸、船闸)管理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4.2.5 泵站管理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4.2.6 渠道管理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4.2.7其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3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界桩制作、埋设标准按照市里提供的规格、标准制作。
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5.1 划界工作
明确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工作流程;逐条河道、逐项工程确定划界所需完成的测量、制图、设立界桩、发布公告等工作任务和要求,逐项测算并统计汇总所需划界面积,测量、界桩埋设等工程量。
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的土地面积计算,可依据工程竣工资料、近期实测资料及相关测绘资料等,力求准确可靠,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长度单位采用千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2位小数;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2位小数。
5.2 确权登记工作
对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要明确开展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确权的工作流程,所需完成的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等工作任务和要求。
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具体为:
(1)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在前期测量基础上对内业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2)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国土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权籍调查、测绘。国土部门对划定的管理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定程序由相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籍调查表。
(4)审核颁证。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5.3 实施安排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全市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安排,以及目标任务要求,逐条河道、逐座湖泊、逐项工程明确划界、确权登记的进度计划安排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
5.3.1 全市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安排
(1)前期核查调研阶段,宣传动员、培训阶段。(2018年5月~2018年7月)
认真核实填报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表(情况表格式内容详见附表),对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样核查调研,核查调研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登记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对已完成划界确权工作但没有相关测量数据的需补测,经费测算依据,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登记的打算等内容。
政府相关部门全面做好前期宣传、引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通过召开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干部群众面对面的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从而提高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单位组织对参加划界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制定辖区内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验收标准;做好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等物资准备工作。
各县区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20年7月)
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对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等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权属,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带状图,用红线标注并建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档案。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市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2019年7月底前,完成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完成所管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2020年7月底前完成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县区管理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将划界确权登记成果上报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制作告示牌、统一界桩和公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
(3)总结验收、成果发布阶段(2020年8月~2020年12月)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国土部门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后,依据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成果,开展资料汇编、成果发布等工作。
5.4成果管理
各地各单位应明确图纸、界桩、不动产权证等划界、确权成果的管理方式。
6 经费测算
说明经费测算编制依据;分析划界费用、确权费用及其费用组成;测算划界、确权所需经费。以及河湖和水利工程为单项列表说明划界、确权工作量和经费,并分类汇总。
6.1经费估算依据
6.1.1征地补偿费
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为界址清楚、权属合法并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涉及相关征地补偿费用。
6.1.2地籍测绘费、不动产登记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源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测算。
6.1.3 其他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重要文件及地方相关规定。
6.1.4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的费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其他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费用。
6.2划界确权登记费用构成
6.2.1划界经费
划界经费主要包括地籍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宣传标志牌设置费和其他费用。
地籍测绘费作为划界经费组成部分,在确权经费中不得重复计取。
界桩设置费主要包括制作、运输、埋设界桩等各项工作费用。
宣传标志牌设置费指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部分宣传标志牌费用,内容主要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划界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但现阶段未考虑到的费用,其他费用可按上述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进行估列。
6.2.2确权登记经费
确权经费构成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实施管理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费、咨询服务费)、基本预备费等。
7 责任分工
水利部门牵头并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完成水利工程的测量制图、打桩放线和界桩设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申请负责权属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城管、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河湖和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界确权登记过程中各类协调工作等。
8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按照目标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资金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筹集。由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本级所需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工作指导。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
市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指导负责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经费等重大问题。
(4)组织专业队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满足工作需求。
(5)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附件:
1、附表1、附表1-1、附表1-2、附表1-3、附表1-4
2、填表说明
附表1
县(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汇总表
名 称 |
划界 |
确权 |
备注 |
||||||||||
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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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
河道(无堤防)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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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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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有堤防)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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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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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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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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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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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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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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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堤防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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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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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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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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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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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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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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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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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河(渠)及堤防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调查表
主管部门: 管理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划界 |
确权 |
备注 |
||||||||||
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
管理范围 |
无堤防河段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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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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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堤防河段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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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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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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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有堤防河段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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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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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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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审核人:
附表1-2
水库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调查表
主管部门: 管理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划界 |
确权 |
备注 |
|||||||||
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
管理范围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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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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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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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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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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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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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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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表1-3
水闸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调查表
主管部门: 管理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划界 |
确权 |
备注 |
||||||||
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
管理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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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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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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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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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表1-4
泵站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调查表
主管部门: 管理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划界 |
确权 |
备注 |
|||||||||
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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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
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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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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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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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范围 |
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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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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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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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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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2
填表说明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
2、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水库工程,包括坝区和库区。管理范围内土地需征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办理土地使用证。
3、保护范围划界:河渠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一定的区域。水库工程,包括坝区和库区。水闸和泵站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的一定范围。保护范围内土地不需征地确权。
4、附表1-1、1-2、1-3、1-4以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单元填报。
5、表中所列“划界、确权尚需经费主要构成”需填写:划界所需测量、制作和埋设界桩等费用;确权所需征地补偿、办理土地证等费用,征地补偿费暂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标准测算。
6、表中阴影部分不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