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5-03-1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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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建设函〔202564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水利(水务)局: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我局对现行《六安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六水办规〔202018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六安市水利局  

       2025312


六安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其它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为目标,同时满足安全和功能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  设计变更按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具体划分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界定。

第二章 设计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或者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准确;

(二)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开展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

(三)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安全、工期、投资等各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四)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资料及试验资料、图纸等是否齐全;

(五)设计变更文件深度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六)设计变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实施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办理流程:

(一)相关参建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编报设计变更文件;

(三)审批单位组织设计变更审查审批;

(四)施工单位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施工措施计划和变更报价;

(五)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工期、造价等,提出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审核;

(六)项目法人会同有关单位对变更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确认;

(七)监理单位发出书面变更指示;施工单位按监理变更指示实施变更;

(八)项目法人会同跟踪审计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对变更工程进行计量、签证、结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擅自施工的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如遇到滑坡、水毁等需进行紧急抢险的情况,项目法人可先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应急抢险处理,确保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批准后,项目法人根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及工程量清单等,审核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批复文件、价款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变更材料,作为变更工程资金拨付的审核依据。变更工程完工后,工程数量经各方核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按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第四章 设计变更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计日工、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工程量变化等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一般不作为设计变更。但项目法人应做好合同价款调整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不得以设计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已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变更工程价款,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主持单位应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87日,六安市水利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六安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水办规〔20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六安市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备案表

工程名称:                 核备编号:            

变更项目

 

合同名称

 

设计变更

建议单位

 

所属分部工程

 

设计变更内容

 

设计变更原因

 

设计变更依据

 

设计变更

方案简述

 

变更前

主要工程量

 

变更后

主要工程量

 

工程量增减

 

变更前投资

 

变更后投资

 

变更工程

投资增减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字:

        章:

        

监理单位:

  

总监签字:

        章: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章:

    

现场管理

机构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章:

                                                     

项目法人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章:

                                                     

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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