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2023年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质安站 发布时间:2023-06-0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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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根据水利部《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市安委会《六安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市水利局制定了《六安市2023年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9日


六安市2023年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市政府、省水利厅工作要求,严密防范化解水利重大安全风险,推进防控措施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水利设施公共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位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牢牢守住水利安全生产底线。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水利工程施工。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隧洞施工、高支模施工、塔吊施工、挡水围堰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行为;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行为;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是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机动车辆是否存在带故障或超载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载人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是否对电气焊、切割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是否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切割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水利工程运行。对各类水库、水闸、堤防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是否落实,水闸、堤防防汛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油气管道、公路铁路桥梁等穿跨邻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风险隐患。

(三)水库、水电站调度泄流及河道管理。重点检查水库、水电站等是否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有关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水库、水电站接到有可能引起河道水位陡涨陡落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调度指令后是否对下游进行预警;是否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是否在河道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进入禁采期之前是否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全部清理或撤离河道;是否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加大巡河频次;是否强化河道等重点区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四)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办公及文体活动场所、集体宿舍、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性建筑,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加强电气火灾事故防范,全面排查整治水利建设工程电气系统设计和建设、电器产品的采购与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违章违规行为。

(五)水利设施及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重点检查堤防防汛责任、监管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风险隐患;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是否存在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在建工程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

(六)其他。水利勘测设计重点检查勘察(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要求;野外勘察、测量、设计查勘、现场设代等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要督促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水利重点检查事项(详见附件1),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依法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单位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检查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切割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水行政主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方案要重点突出、简洁管用,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通知到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宣讲解读,加强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重点学习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中关于安全生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指定专人挂牌督办,并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协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实行销号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水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系统。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违法问题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重点单位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帮扶指导,积极服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压紧压实行业监管领导责任、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水利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设计批复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其贯彻落实举措,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今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重要内容,推动在水利行业媒体开设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

4.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安全监管人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要进一步运用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重大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有针对性地强化重点监管措施,做到动态掌握、心中有数。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31日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8月底前)。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要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自查自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隐患登记造册、闭环管理,将隐患问题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开展帮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期间要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

(三)部门精准监管执法(2023年11月底前)。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不少于总数10%比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以及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施工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未查出或查处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行动方案或计划。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迅速部署,督促推动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迅即落实到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一线;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重大风险得到有力防控、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整治、重大事故得到及时遏制,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工作统筹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要将本次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实施“三个狠抓”专项行动、构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常态化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和防控重大风险,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严格监督执法,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推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

(三)按时报送材料

6月至11月,每月26日前,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局属单位将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附件2)及专项排查整治台账(附件3)报送市水利局安委办。另外,8月7日和12月6日前,分别报送一次工作落实情况。

联系电话:0564-3339117

电子邮箱:lasljzljd@163.com


附件:1.水利重点检查事项清单(1-4)

2.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3.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1+水利重点检查事项清单(1-4).docx
   附件2+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docx
   附件3+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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