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总基调,贯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 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涉河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执行“三项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参照执行。
第五条 需办理的建设管理手续包括: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开工备案,法人验收计划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等。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时要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结构应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50%;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内设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落实质量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按职责对其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的标牌;质量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要明确强制性条文的设置与执行情况检查环节和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完备开工备案手续;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计划,并及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安全防护和相关记录,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程质量核备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验收鉴定书应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管理。要保证设计成果质量,勘测设计内容与深度应满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设计审查意见;严格遵照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开展地质勘探、测量及水文调查,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查人和核定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报告、图纸的手签制度;做好设计现场服务,大中型工程应在工程现场设立设计代表组并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参加相关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管理。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向项目法人报告并经其同意;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开展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和施工旁站,监理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同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要明确强制性条文的设置与执行情况检查环节和要求;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管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加强施工质量全面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要明确强制性条文的设置与执行情况检查环节和要求;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规范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强化关键环节质量和外观质量控制。加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控制,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控制,规范止水等预理件质量的抽检,强化机电设备标准更新,淘汰落后产品,强化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严格止水焊接质量与混凝土浇筑质量,严格控制土方工程土料质量和填筑质量;加强对影响工程外观质量的模板、对销螺栓布置及端头安装标准垫片、原材料、施工工艺等控制要求,保证工程外观质量观感良好。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根据《六安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六安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实施前,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对大型水利建筑物工程(泵站、水电站、水闸等)可采取分批分专业组织审查,在工期许可的条件下,可以经审查并修改的施工图作为招标工程量依据,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咨询意见中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 408号)和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皖水基函[2015]336号)文件要求。六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水利局及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实施建设的水利工程;省水利厅委托的淠史杭灌区续建和节水改造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年度建设项目;市水利局指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市级以上财政投资为主并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的水库枢纽(含新建、除险加固),水闸,灌溉、排水泵站,河道治理,供水等水利项目若由所在县组建项目法人,可由市水利质量监督站授权所在县的县级质量监督机构、部门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期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水利部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和有关监督规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1、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抽测;
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7、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用抽查、巡查的监督方式。质量监督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项目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应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工程检测范围、内容等。检测对象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检测单位负责编写,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抽检,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能与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机构同体,有关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核备的工程,不得交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法人验收;验收主持单位负责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第七章 质量引导及考核激励
第二十三条 积极培育精品优质工程。开展水利建设工程规范化施工管理工地创建工作,依据《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评审办法》、《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创建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六建质安〔2017〕30号)等要求,积极推行在水利项目中开展工程示范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观摩和强制性条文宣贯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施工企业创优,增强精品意识、品牌意识。
第二十四条 深化质量工作考核。按年度对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考核,结合日常检查,突出对项目质量管理效果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质量激励机制。对在省级质量考核和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奖、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 奖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给予信用加分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