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六安市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政策依据中的相关文件。 |
政府制定。由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2 |
六安市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 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用于担保企业履行合同义务,若发生违约行为,收取方有权按约定扣除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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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政府采购合同顺利履行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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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用于担保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确保工程缺陷期内质量问题及时修复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财政部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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