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检查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8-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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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层次 检查频次 检查标准
1 六安市水利局 对取用水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实时采集用水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市、县 一年一次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3.《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4.《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5.《水利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24〕176号);6.《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水资管〔2024〕231号);7.《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8.《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10.《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1);11.《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12.《农灌机井取水量计量监测方法》(JJF 2182-2024);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 六安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乙级资质等级质量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3.《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皖水建设2024138号);4.《安徽省水利工程乙级资质等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3 六安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现场检查 市、县 一年一次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加强在建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湖函〔2024〕2号);3.《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 808-2025);4.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水河湖〔2023〕120号)。
4 六安市水利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现场、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市、县 一年一次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1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13.《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2018);14.《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SL/T 336-2025);15.《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 523-202)。
5 六安市水利局 对农村供水保障情况的行政检查 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现场检查 市、县 一年不超过四次 1.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2.《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 号);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水农〔2021〕137号);5.省水利厅《安徽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皖水农函〔2021〕202号);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7.《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43824—2024);8.《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SL/T 825—2024)。
6 六安市水利局 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现场、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市、县 一年不超过四次 1.《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在线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4〕76号);3.安徽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能源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水农〔2024〕1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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