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并完整、及时、准确;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定期通报情况,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多渠道、多形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进行分类梳理,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及时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