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4-09-2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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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员选聘

  (一)产生方式、范围

  1、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聘。

  2、范围。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2、 由局办公室进行初选,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向被聘请人员颁发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4、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2年,实行年审续聘制,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5、聘任期内,对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局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6、解聘后出现的缺员,局办公室按程序增聘,以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二、权利和义务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信息公开是否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二)监督员权利

  1、监督权。有权对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权直接督促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根据局办公室的安排,有权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2、建议权。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局办公室或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承担以下义务:

  1、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2、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各单位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3、经常向局办公室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随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4、经常与局办公室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5、及时参加局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6、协助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管理形式

  (一)局办公室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局办公室负责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监督员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协调局直相关单位、科室接受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逐一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督促相关单位、科室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4、向领导报告和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四)局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安排部署下阶段监督活动。例会情况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时汇报。

  四、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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