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
(一)水利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由水利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水利局规范性文件。
(四)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五)根据规定可以向社会发布的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六)由本局负责实施的有关规划。
(七)本局制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九)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人事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六安市水利局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 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一条 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部门,主动提供相关电子政务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单位)教育信息目录的;
(三)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