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村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和《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农水科发布时间:2021-05-0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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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等文件部署和要求,为高质量完成2021年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任务,进一步发挥民生水利工程效益,助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制定《六安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六安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1.《六安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

2.《六安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

六安市水利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六安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民生水利工程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做好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稳定发挥效益。

二、实施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资金筹措

各县区应结合市级以上维修养护资金补助情况和辖区内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实际需求,落实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县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

四、实施步骤

(一)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按照《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对照《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各县区需完成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处数、供水服务人口任务,于2月底前将维修养护任务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收取水费和未完成水费收缴率目标的,不得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二)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县级水利部门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以县为单位,尽快组织编制中央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印发执行。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农村供水工程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和预期成果等。

(三)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县级水利部门要严把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关,于10月底前完成维修养护项目实施,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市水利局在有关县区总结报告基础上,形成市级总结报告报送省水利厅(将县级总结报告作为附件)。

五、工程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费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水利部门要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要与发改、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三)严格项目管理。要压实压紧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四)完善管护机制。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夯实工程管护基础。

(五)强化监督考核。要强化对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保障完成情况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市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挂钩。


六安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运行管护,长久发挥工程效益,结合我市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主体责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二、管养举措

(一)推进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努力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各县区应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各县区要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

三、运行维护

(一)强化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二)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跨乡(镇)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供水的一般由村委会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程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四、经费保障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定期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测算,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要制定和不断完善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奖惩和激励机制,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

(二)推进供水水费收缴。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部署和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等制度。各县区要在限定时间内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

(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五、监管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加强省、市、县三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强化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建立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解决用水户反映的供水保障及服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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