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行政审批科发布时间:2021-05-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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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水利“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要求取水的检查;

(二)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检查;

(三)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检查;

(四)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检查;

(五)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检查;

(七)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检查;

(八)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检查。

(九)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 取水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 是否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三) 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四) 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并申报用水计划; 

(五) 是否按批准的计划取水; 

(六) 是否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保证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七) 是否落实下泄生态流量工程措施和监测措施(河道内取水户); 

(八) 是否按要求做好取用水档案管理工作; 

(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三、检查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第289号令修改)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四、有关要求

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工作纪律。

五、成果应用

抽查和结果的运用: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通过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乙级检验检测机构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的检查;

(二)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人员资格的检查;

(三)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四)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的检查。

(五)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六)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

(七)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检测能力核验。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质等级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人员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四)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五)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的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三、检查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四、有关要求

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资料应当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工作纪律。

五、成果应用

抽查和结果的运用: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通过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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