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舒城县黄河电站升级改造工程(黄河一级电站)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舒城黄河电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舒城县黄河电站升级改造工程(黄河一级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对你公司舒城县黄河电站升级改造工程(黄河一级电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舒城县黄河电站升级改造工程(黄河一级电站)建设项目位于舒城县晓天镇舒安村境内,电站装机容量800KW,年利用小时数2588h,设计年发电量207万KW·h。2024年1月,舒城县水利局以舒水〔2024〕3号文批复本项目。
二、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取水总量为3689.45万m³/a,最小下泄生态流量0.0619m³/s,取水水源为黄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舒城县晓天河支流黄河上,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9′24.48″,北纬:31°08′8.88″,取水类型为河道内生产,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设计供水保证率为85%。
三、本项目属河道内用水,基本不消耗水资源。你公司应合理进行水量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应推广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在特殊干旱情况下,你公司应采取限制措施取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法取水、合理用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应向我局申报。
五、本项目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六、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决定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