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关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您关心的答案在这里
1.网友提问:我家住在淮河边,经常看到水利部门设置的保护桩,想了解下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复: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一百米(沙基地段二百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2.网友提问:我最近看村里面的一个小水库来了一群人,又是飞无人机,又是测量,说是在做水库安全鉴定,请问为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多久需要做安全鉴定?做了安全鉴定后有没有下一步工作安排?
答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明确了相关规定: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未竣工验收的应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完成,以后应每10年内完成一次。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类别分为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3.网友提问:我们隔壁村的小水库正在搞除险加固,说是中央给的补助资金,我们村的水库为什么不能加固呢?
答复:国家有关部委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支持范围进行了明确,要满足已注册登记、非经营性、鉴定为三类坝、未列入降等报废计划等条件。
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实行单座定额控制、县级总体平衡。纳入国家补助范围的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市县资金,中央财政补助70%;未纳入国家补助范围的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和市县资金,省财政补助50%。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和建设,以大坝安全鉴定成果为依据,针对存在的病险问题,通过深入开展地质勘察,采取综合加固措施,消除水库险情隐患,按照安全可靠、节约高效的原则,重点对直接影响水库工程安全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基础及两岸坝肩加固处理,以及与运行安全有关的闸门、启闭设备等设施改造,并适度安排防汛道路、管理用房等管理设施,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
4.网友提问:如果我发现水库大坝周边有异常情况,比如渗水或裂缝,我该怎么报告?
答复:如果您发现水库周边有异常情况,如渗水、裂缝等,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报告:
(一)立即联系水库管理部门
您可以第一时间联系水库的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通常水库附近会有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公示,您可以拨打公示的电话号码,详细说明异常情况的位置、现象等。
(二)向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您可以拨打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的值班电话,说明水库的异常情况。也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相关问题。
(三)提供详细信息
在报告时,尽量提供以下信息:
异常情况的具体位置(如水库的哪个区域、大概距离大坝的距离等)、异常现象的描述(如裂缝的长度、宽度,渗水的颜色、流量等)、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
(四)关注后续处理情况
水库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会根据异常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密监测频次、组织专家评估、采取应急加固措施等。您可以进一步关注和了解后续处理情况。
(五)配合应急工作
如果情况紧急,相关部门可能会启动应急预案,您需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如转移避险等。
5.网友提问:我是一名小型水库巡查责任人,去年汛期因农业灌溉蓄水而导致水库超汛限水位被多次电话督促放水,但据现场情况看,水位距离坝顶至少还有1m以上的距离,放水必要性不大且村民反对意见大,请问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水库需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超汛限属违规行为,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汛限水位是经水文分析、工程安全论证确定的红线,不能以目测距离坝顶高度作为判断标准。
(三)如果确定存在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就报警的情况,请第一时间反馈至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修雨水情测报设施。
(四)如果责任人认为存在汛限水位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也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程序重新测量、计算,论证汛限水位合理性,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请大家注意,一定不能在溢洪道设置拦挡,必须保持溢洪道泄洪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