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关于舒城县杭埠河沃孜大桥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4-08-2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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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舒城县杭埠河沃孜大桥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舒城县杭埠河沃孜大桥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406-341523-04-01-818749】所报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大桥位于舒城县阙店乡、万佛湖镇境内,七门堰枢纽拦水坝下游560m,跨越杭埠河,东经:116°48′21.26",北纬:31°21′23.81"。全长308m,全宽18.5m(2*2.75m(人行道)+2*2.5m(非机动车道)彩浆罩面+2*0.5m(路缘带)+2*3.5m(行车道))。上部结构采用3×30+4×30+3×30米预应力砼(后张)小箱梁,先简支后连续;下部结构采用扩基柱式桥墩,桩基接盖梁式桥台。桥面横坡为双向2%,采用公路-I级荷载标准。桥梁中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各项结论和建议,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好生产、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工程建设如需拆除现有部分水利或交通等设施,应按原设计标准和要求恢复。

三、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落实岸坡防护、桥台防渗等防洪影响处理措施,与施工方案一并备案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施工监督由舒城县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工程需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于汛前报当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汛期来临前和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确保河道过水通畅。

五、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通知舒城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涉河部分专项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舒城县水利局备案。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有、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今后如因河道治理和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此批复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如规模、位置、跨径布置等发生变化,你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安市水利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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