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河湖与工程运行管理科发布时间:2023-02-0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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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六政办〔2023〕4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砂石资源是重要的建筑材料,事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砂石需求日趋旺盛,砂石资源管理难度大、问题多,加之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砂石资源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管理事务的难点。2019年市政府启动了淠河河道采砂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市水利局牵头起草《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2019年12月31日提请市政府办正式印发。文件出台后,全市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涉砂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因原文件部分条目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文件要求,且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需要根据机构改革作适当调整,特修订本《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顺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砂石资源的管理,强化对河道砂石、矿山砂石、机制砂、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出让地块埋藏的砂石、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等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监管,有效缓解建筑市场砂石供需矛盾,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等新版规范,市水利局拟草初稿,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直单位意见;2022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12月7日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1月19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得市司法局同意。2023年2月9日正式印发。

四、修订稿与原六政办〔2019〕44号文件的不同

在保持原六政办〔2019〕44号文件篇章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出台的文件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订内容为:第一,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产生的砂石资源的调查,经信部门对现有机制砂生产能力的调查。第二,删除了“开采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生态修复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三,将 “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可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砂石开采经营国有企业,负责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采经营”,改为“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第四,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为“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加大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违规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主要目标

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保障砂石资源市场良性供给,加快构建形成管控有力、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砂石行业管理水平。

六、主要内容

(一)摸清底数,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意见》明确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应急管理、经信部门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摸清全市砂石资源底数,会同发改、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砂石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砂石需求总量、年度需求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意见》从严格审批许可管理、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加强采运销管理、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坚持保护优先,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河道采砂全流程管理,现场采区实行全覆盖监管,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开采,加强道路沿线堆砂场整治和河道采砂运输管理。对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三)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矿山机制砂石行业发展。《意见》从机制砂石企业管理、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加强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鼓励和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提升全市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产能和品质,逐步形成矿山砂石产业规模化投资、集约化经营格局。

(四)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砂非法违法行为。《意见》要求市、县区要整合涉砂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和长效监管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加大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违规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石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加大对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中转场,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海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或建设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行为。

(五)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意见》明确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指出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砂违法犯罪行为、砂石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及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砂石开采、运输、销售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市经信部门负责落实矿山机制砂石产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砂石企业行业监管;市住建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海砂和使用不合规机制砂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市林业部门负责打击采砂破坏林木、林地、湿地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七、创新举措

《意见》要求,从加强矿山机制砂石企业管理、加强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和加强政策支持三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矿山机制砂石行业发展。

八、保障措施

加大考核力度,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科技保障,建立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发挥广大群众监督作用,树立正反面典型,借助新闻媒体营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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