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质安站 发布时间:2021-04-0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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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及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建函〔2017〕1714号)精神,现就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主动申请标准化等级评审,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未达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的单位,也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执行水利部及省水利厅公布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水利厅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市水利局负责六安市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市水利局对标准化建设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价期(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一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申报二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500万元(合同金额,下同)或1个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申报三级的,应当有1个300万元以上规模的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现场或1个8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

四、评审标准执行水利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五、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二级及以上评审程序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相关规定执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结果达到评级标准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见附录A、附录B)。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水利局公告、颁证授牌。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在市水利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水利局颁证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处理。

八、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九、市水利局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十、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单位。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原发证单位复评,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十二、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需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

十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单位考核、行业表彰、评优评先、信用评级以及招投标等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六安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申请材料

六安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申请材料.doc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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